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足协官方回应:梅州客家点球争议被认定为漏判,定南赣联球员冲撞犯规事实成立

24直播网 2026-06-05 03:57:00 足球新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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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足协通过其官方微博平台发布了最新的公告,正式公布了2026赛季第九期裁判评议的最终结果。根据此次公布的评议结论,共有三起裁判在比赛中出现了明显的误判或漏判情况,相关裁判员将面临由中国足协内部进行的相应处罚措施。

在本次评议中,涉及多场中甲联赛以及中乙联赛的比赛判例被重点分析和讨论。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裁判在比赛中的关键决策点,也展示了中国足协在维护赛事公平性方面所做出的努力。

首先,针对中甲联赛第10轮大连鲲城对阵石家庄功夫的比赛,裁判在比赛开始仅一分钟时就出现了一次争议性判罚。当时石家庄功夫队发起进攻,传中球进入禁区后,中路球员抢点射门,球似乎接触到了大连鲲城13号球员的手臂。然而,主裁判并未对此做出手球犯规的判罚。

石家庄功夫俱乐部随后向中国足协提交了申诉,认为对方13号球员存在手球犯规的行为,因此应判罚点球。面对这一申诉,评议组成员对整个事件进行了深入分析。从现有的视频画面来看,大连鲲城13号球员的手臂在对方射门时处于正常位置,球经过地面反弹后才接触到其手臂,这种情况通常被视为意外手球,而非故意触球。因此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,裁判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接下来是中甲联赛第10轮广西恒宸对阵佛山南狮的比赛,比赛进入第90分钟加时阶段,广西恒宸10号球员在对方禁区内带球突破时突然倒地,裁判员随即判其佯装违规,并出示黄牌,由佛山南狮获得间接任意球。

广西恒宸俱乐部对此判罚表示强烈不满,认为本方10号球员在带球突破过程中遭遇了对方13号和12号球员的犯规行为,理应获得点球机会。然而,评议组在全面审视视频资料后得出结论:广西恒宸10号球员在突破过程中,佛山南狮13号球员与其身体接触的程度属于可接受范围,不构成犯规;而12号球员在争抢时虽有伸脚动作,但与广西恒宸10号腿部并无实际接触或仅有极轻微的摩擦,不足以构成犯规。因此,广西恒宸10号球员主动夸张倒地的行为被认定为佯装,裁判员判其黄牌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第三起判例发生在梅州客家犀旺对阵定南赣联的比赛中,比赛进行到第72分钟时,梅州客家犀旺22号球员在对方禁区内与定南赣联7号球员发生身体接触后倒地,裁判员未作出任何判罚。

梅州客家犀旺俱乐部对此表示质疑,认为对方7号球员对其实施了犯规,应当判罚点球。然而,评议组经过详细分析后一致认为:梅州客家犀旺22号球员在争抢球的过程中占据了有利身位,准备控球,而定南赣联7号球员从其身后以具有一定力度的方式冲撞,这显然构成了犯规行为,应判罚点球。因此,裁判员的决定存在明显失误,未能及时作出正确判罚。

紧接着,在比赛第77分钟,双方球员在定南赣联的禁区内展开激烈争夺,梅州客家犀旺18号球员倒地,裁判员再次未作出任何判罚。

梅州客家犀旺俱乐部申诉称,对方球员踢倒了本方18号球员,应当判罚点球。然而,评议组在回顾视频后认为:梅州客家犀旺18号球员虽然伸腿试图触球,但并未明显将球踢出,而定南赣联8号球员则清晰地将球踢出了禁区,双方的接触并未构成犯规。因此,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随后,在比赛第90+3分钟,裁判员判定定南赣联28号球员对梅州客家犀旺18号球员犯规,并出示黄牌。

梅州客家犀旺俱乐部对此表示不满,认为对方28号球员的行为应当被直接红牌罚下。然而,评议组在仔细查看视频后一致认为:从现有画面来看,定南赣联28号球员在犯规时仅用脚外侧接触了对方腿部,随后迅速滑开,这种行为属于鲁莽犯规,但尚未达到严重犯规的程度。因此,裁判员向其出示黄牌的决定是合理的。

接下来是中乙联赛第10轮山西崇德荣海对阵青岛红狮的比赛,比赛进行到第33分钟时,双方球员在争抢球的过程中爆发冲突,裁判员分别向山西崇德荣海38号和青岛红狮4号球员出示红牌,将其驱逐出场。

双方俱乐部均对裁判的判罚提出申诉,各自认为本方球员不应被罚令出场。

对于山西崇德荣海38号球员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裁判的判罚是正确的,但对具体原因存在不同意见。部分成员认为,该球员在争抢高空球时存在鲁莽犯规行为,并且在比赛停止后还实施了非体育行为,因此应被两次黄牌警告并罚令出场;另一部分成员认为,该球员在比赛结束后踢击对方球员,构成暴力行为,因此应直接出示红牌。而对于青岛红狮4号球员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,其在起身过程中手臂动作并非故意击打对方队员头面部,因此应视为非体育行为并出示黄牌,而不应直接红牌。

在另一场比赛中,即中乙联赛第10轮山西崇德荣海对阵青岛红狮的比赛中,比赛进行到第85分钟时,青岛红狮14号球员前场试图抢断球后倒地,裁判员判罚山西崇德荣海11号球员犯规,并出示红牌。

山西崇德荣海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,认为本方11号球员并未犯规,反而应判对方14号球员假摔并出示黄牌。

评议组在审查视频后一致认为:从现有画面来看,青岛红狮14号球员在抢断球后,山西崇德荣海11号球员确实对其实施了犯规行为,且该行为符合“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”的标准,因此裁判员判罚红牌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在中乙联赛第10轮长春喜都对阵北京理工的比赛中,比赛进行到第11分钟时,长春喜都19号球员成功破门,但裁判员随后判其在进球前手球犯规,进球无效。

长春喜都俱乐部对此表示异议,认为本方19号球员并未犯规,进球应有效。

评议组在仔细分析视频后一致认为:从现有画面来看,长春喜都19号球员的手臂确实触碰到了球,构成犯规,因此裁判员判其手球犯规、进球无效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另外一起判例发生在中乙联赛第10轮广州蒲公英对阵赣州瑞狮的比赛中,比赛进行到第35分钟时,裁判员判罚赣州瑞狮3号球员在本方禁区内犯规,并判罚点球。

赣州瑞狮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,认为本方球员并未犯规,反而应判对方球员假摔并出示黄牌。

评议组在观看视频后一致认为:双方球员在争抢球的过程中发生了正常的接触,赣州瑞狮3号球员并未构成犯规,而广州蒲公英球员也未表现出佯装行为。因此,裁判员判赣州瑞狮3号犯规并判罚点球的决定是错误的。

在中乙联赛第10轮海门珂缔缘对阵上海赛更达的比赛中,比赛进行到第31分钟时,海门珂缔缘8号球员在对方禁区内争抢球后倒地,裁判员未作出任何判罚。

海门珂缔缘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,认为对方35号球员对其实施了犯规,应当判罚点球。

评议组在仔细分析视频后一致认为:从现有拍摄角度和距离来看,上海赛更达防守球员与海门珂缔缘8号球员的接触较为轻微,不足以导致后者倒地。因此,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最后,另一场中乙联赛第10轮海门珂缔缘对阵上海赛更达的比赛中,比赛进行到第42分钟时,上海赛更达球员打入一球,裁判员判其进球有效。

海门珂缔缘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,认为对方29号球员在传球时处于越位位置并干扰了本方球员,因此该进球应为无效。

评议组在审查视频后一致认为:现有画面无法准确判断上海赛更达29号球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,且其未触球也未对本方球员造成干扰,即使处于越位位置,也不构成越位犯规。因此,裁判员判罚进球有效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中国足协在本次裁判评议中展现了高度的专业性和公正性,充分听取了各俱乐部的申诉意见,并对涉及判罚尺度统一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。同时,中国足协也明确表示将继续秉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积极接受各方反馈和申诉,进一步提升裁判工作的透明度和专业水平。

此外,针对那些在比赛中出现错漏判的裁判员,中国足协将采取相应的内部处罚措施,以确保未来比赛的裁判工作更加严谨和规范。

通过此次裁判评议,中国足协不仅对过去比赛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纠正,也为未来的执法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指导。这一系列举措无疑将进一步推动中国足球联赛的发展,提升整体竞技水平和比赛质量。

总之,中国足协在此次裁判评议中展现出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精神,不仅对各类判例进行了细致分析,还对裁判员的表现进行了严格评估,确保每一项判罚都经得起推敲和检验。相信随着这些措施的持续推进,中国足球联赛的裁判工作将会越来越规范化、专业化,为球迷和球员创造一个更加公平、公正的比赛环境。